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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德华高显坤与重庆市开县温汤井初级中学生命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德华,高显坤,重庆市开州区温汤井初级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德华,男,汉族,生于1950年3月28日,小学文化,居民,住重庆市开州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显坤,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18日,小学文化,居民,住重庆市开州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开州区温汤井初级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表人:谢会兵,该校校长。诉讼代理人:廖百胜,该校副校长。再审申请人杨德华、高显坤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温汤井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德华、高显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治康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柏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