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与娄国利、马天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娄国利,马天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马刚,该公司总经理。委诉讼托代理人:刘斌(该公司员工),男,汉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国利,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天驰,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国利、马天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字第1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于七月十四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鹏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