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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建明、李红英与姚磊、贾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李红英,姚磊,贾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959号原告:刘建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告:李红英,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苏市。被告:贾玉国,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明、李红英与被告姚磊、贾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明、李红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明、李红英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明、李红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费),由被告姚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