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市龙佳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市龙佳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常龙,郑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负责人:刘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治宇,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龙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常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龙,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郑兴东,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隆昌县。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龙佳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常龙、郑兴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386604.22元,执行费:727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管、房管、银行账户、工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兴东在位于攀枝花市××路××=××#(权证号:S0××95)有一个门面,本院依法进行了评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予以执行,本院依法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陈 亮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雯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