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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云与被告庙山镇薛庄东村二组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郯城县庙山镇薛庄东村二组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595号原告高云,女,194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郯城县庙山镇薛庄东村二组负责人张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诉被告郯城县庙山镇薛庄东村二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高云负担。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