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莲香与杜大义、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莲香,杜大义,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453号原告刘莲香,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告杜大义,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高云,女,50岁,富拉尔基区农村信用社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刘莲香与被告杜大义、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莲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莲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莲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刘莲香负担。审 判 长 佟 丰人民陪审员 贾敬云人民陪审员 刘丽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