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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海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翔安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翔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734号原告:张海民,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娜平,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1120000746651037M。主要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燕,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翔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领先商务公寓1-2-01,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103661872U(2-2)。主要负责人:黄胜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翔安工贸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民与被告天津市翔安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翔安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民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翔安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秋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