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04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炽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炽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404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炽全,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2016年12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炽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炽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炽全于2016年11月份至12月5日期间,以“以贩养吸”为目的,将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在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高速公路出口附近、观珠镇棠芾村委会桥头处贩卖给吸毒人员梁某和陈某。其中贩卖毒品给梁某两次,每次30元人民币;贩卖毒品给陈某三次,每次5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炽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刘炽全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签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炽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炽全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炽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炽全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炽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完毕。)二、缴获的作案手机1部(已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冼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小华人民陪审员  邵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瑞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