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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盖井芝与逯云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井芝,逯云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2民初1210号原告:盖井芝,女,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彦,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逯云胜,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原告盖井芝与被告逯云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因被告逯云胜下落不明,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井芝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逯云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4669.56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逯云胜驾驶鲁N×××××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驾乘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逯云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逯云胜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将被告逯云胜及保险公司起诉,起诉数额为27342.98元,后因原告需要二次手术,变更诉求为54669.56元,现原告与保险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撤回了对保险公司的起诉,因被告逯云胜没有赔偿,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逯云胜在法定期间未发表任何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逯云胜驾驶鲁N×××××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逯云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逯云胜驾驶车辆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为:医疗费3518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2250元、误工费6375.6元、护理费7862.4元、鉴定费1400元,以上合计54669.56元。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6375.6元、护理费7862.4元,共计24238元,剩余医疗费2518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2250元、鉴定费1400元,被告逯云胜至今没有赔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勘察认定,被告逯云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原告因该次事故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逯云胜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先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逯云胜承担。本案中,因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了赔付,剩余医疗费2518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2250元、鉴定费1400元应由被告逯云胜赔付,现原告要求被告逯云胜赔偿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逯云胜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逯云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盖井芝医疗费2518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2250元、鉴定费1400元,以上合计30431.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1387元,由被告逯云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孟友人民陪审员  赵长征人民陪审员  邵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海鹏附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开户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处账号:37×××2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