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飞与张海英、仇艳静、四平市元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飞,张海英,仇艳静,四平市元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飞,女,1987年9月2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英,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艳静,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元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英,经理。上诉人徐飞因与被上诉人张海英、仇艳静、四平市元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审理中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飞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王玉川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