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九龙正街115号4-2号。法定代表人:孙刚友。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