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王干连、宋锦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干连,宋锦秀,蓝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保49号申请人王干连,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申请人宋锦秀,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申请人蓝建坤,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申请人王干连依据生效的(2017)桂1481民初47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锦秀、蓝建坤名下所有价值53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帐号为62×××71的存款1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干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锦秀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祥龙小区15栋C-57号房产(房产证号:20××37)及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凭国用【2010】第0131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建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