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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新皖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岳西县盛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皖丰商贸有限公司,岳西县盛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101号原告:安徽新皖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邵振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琼,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盛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职务不详。原告安徽新皖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县盛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皖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皖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新皖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安徽新皖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