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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1-1-470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464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调解确认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张静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张静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4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扬审判员  崔凯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