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胜萍、姚吉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萍,姚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王胜萍,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姚吉权,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王胜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5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姚吉权在(2017)浙0205执166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吉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俞靖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