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娇与盛廷琴、曾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娇,盛廷琴,曾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264号原告:李娇,女,198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盛廷琴,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曾莹,女,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诉被告盛廷琴、曾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娇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盛廷琴、曾莹外出打工无法查找二人的居住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娇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0元,减半收取357.50元,由原告李娇负担。审判员 朱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