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139号原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双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81199K。法定代表人:黄千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玉龙、陆铭,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虎,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