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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406彐劫生与秦春雷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彐劫生,秦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彐劫生,男,194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秦春雷,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彐劫生与被执行人秦春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秦春雷应于2017年1月27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加工费5万元及利息;逾期,按总额6万元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元。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袁爱兵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