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兆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兆基,梁爱华,魏光样,施信武,郑庆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号。被执行人:施兆基,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梁爱华(施兆基妻子),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魏光样,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施信武,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郑庆雄,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施兆基、梁爱华、魏光样、施信武、郑庆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616.7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施兆基、梁爱华、魏光样、施信武、郑庆雄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无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1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