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松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99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上诉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与被上诉人王松返还原物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2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