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942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胡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王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