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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942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胡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王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