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建东与郎跃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东,郎跃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883号原告:李建东,男,汉族,云南省楚雄州人。被告:郎跃凯,男,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李建东诉被告郎跃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东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预交775元),由原告李建东承担。审判员 吴 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坝绍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