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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莱西市牛溪埠村邮政三农服务站与李成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牛溪埠村邮政三农服务站,李成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530号原告:莱西市牛溪埠村邮政三农服务站,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牛溪埠村。经营者:王德勤,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锋,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广,男,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莱西市牛溪埠村邮政三农服务站(以下简称牛溪埠三农服务站)与被告李成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溪埠三农服务站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成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9585元并支付以3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6585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3000元农膜及农药,2016年3月23日又从原告处购买3585元农膜、农药及13000元化肥,均未付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五日内和三月内付清。此后,被告一直拒绝付款。被告李成广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成广于2016年3月5日在原告牛溪埠三农服务站购买地膜、农药,货款价值3000元,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耿志平膜药款合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欠款人李成广,16年3月5日”;于3月23日购买地膜及农药,货款价值3585元,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耿志平膜药款合计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伍,¥3585.00,欠款人李成广,16年3月23日,5日内付清”;于3月23日购买化肥,货款价值13000元,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耿志平化肥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欠款人李成广,16年3月23日,3月内付清”。耿志平系原告工作人员,负责配送上述货物。经原告催要,被告李成广未给付货款。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牛溪埠三农服务站与被告李成广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广给付原告莱西市牛溪埠村邮政三农服务站货款19585元;二、被告李成广支付原告莱西市牛溪埠村邮政三农服务站以3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6585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李成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