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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铁柱与被申请人王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柱,王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柱,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平安路***号。被执行人:王云海,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马场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铁柱与被执行人王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6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对被执行人王云海采取拘留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第恢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