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5179江苏桃园酒业有限公司与嵇跃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桃园酒业有限公司,嵇跃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179号原告:江苏桃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昆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管玉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生发,该公司员工。被告:嵇跃文,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原告江苏桃园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嵇跃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桃园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桃园酒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真是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桃园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江苏桃园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