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国富与被执行人王风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富,王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富,男,汉族,住宝鸡市宝福路。被执行人:王风武,男,汉族,住宝鸡市宝福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富与被执行人王风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48462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