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雪峰、曾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雪峰,曾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913号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盛世天骄8#楼架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28650586D。法定代表人:陈跃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菊燕、李熠,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白雪峰,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曾丽丽,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雪峰、曾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