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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昌盛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登聪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昌盛印染有限公司,绍兴登聪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152号原告:常熟市昌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岳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芬,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绍兴登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大厦B楼1幢148室(一层)。法定代表人: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昌盛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登聪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昌盛印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昌盛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常熟市昌盛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