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丰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丰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1903号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明湖花园小区6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7793552340)法定代表人:崔可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菊,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胡丰丽,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丰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被告胡丰丽支付2013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的物业服务费156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标准,从每一期末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2810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龙游御园小区的物���管理,被告胡丰丽系该小区17幢E室的业主,双方于2011年4月14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自楼盘交付使用日开始缴纳,按年缴纳。如不按约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纳额2‰滞纳金。被告胡丰丽物业服务费缴纳至2013年4月13日,2013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的物业服务费15612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7年5月26日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诉请如前。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胡丰丽支付2013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的物业服务费156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4月14日开始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丰丽���付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56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4月14日开始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胡丰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