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计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计生,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57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计生,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中航建工集团山西分公司负责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刑初字69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计生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卫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