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0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翔,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普宁市(以上身份信息均为自报)。2015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翔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6月4日中午11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翔至本市天河区沙河大西豪3晟1楼A30档,盗走被害人张某1放在档口的货架上的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300元、银项链1条、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二、2016年6月7日17时43分许,被告人陈某翔至本市天河区沙河国投服装市场C区09档,盗走被害人李某1放在旁边的货架上的玫瑰金苹果6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47元)。三、2017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翔至本市天河区沙河女人街2楼A61档,盗走被害人王某1放在档口里面的货架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2元)。四、2017年3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翔至本市天河区沙河跨克服装城067档,盗走被害人刘某1放在档口的收银台上的黑色苹果7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72元)。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翔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翔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是累犯,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某翔对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4日中午11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翔至本市天河区沙河大西豪3晟1楼A30档,盗走被害人张某1放在档口的货架上的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300元、银项链1条、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二、2016年6月7日17时43分许,被告人陈某翔至本市天河区沙河国投服装市场C区09档,盗走被害人李某1放在旁边的货架上的玫瑰金苹果6手机1部(价格认定人民币4447元)。三、2017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翔至本市天河区沙河女人街2楼A61档,盗走被害人王某1放在档口里面的货架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1部(价格认定人民币2072元)。四、2017年3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翔至本市天河区沙河跨克服装城067档,盗走被害人刘某1放在档口的收银台上的黑色苹果7手机1部(价格认定人民币6272元)。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翔被抓获归案。被盗赃物均未缴回。上述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1、王某1的报案陈述,被害人李某1、刘某1的报案陈述及其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不予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身份材料,被告人陈某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翔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张某1、李某1、王某1、刘某1;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翔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肖人民陪审员 吴建东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