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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春雨对孙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雨,孙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18号申请人:张春雨,男,汉族,农民,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孙卫,男,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张春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孙卫名下的吉x号解放牌自卸货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担保人马连富为申请人刘恺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孙卫名下的x号解放牌自卸货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