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翠莲与翟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江,赵翠莲,翟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异28号异议人(案外人):李玉江,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振林街道李庄村闫家台片。申请执行人:赵翠莲,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西谢匠路。被执行人:翟文斌,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原住林州市其林台村艾家庄自然村,于2016年12月21日去世。在本院执行赵翠莲申请执行翟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玉江于2017年7月3日对本院查封的翟文斌所有的位于林州市其林台村艾家庄自然村北区73号的独院房屋一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被执行人翟文斌家属于2017年6月25日转交异议人林州法院(2014)林执字第9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该裁定书是错误的,理由如下:2015年元月16日,翟文斌及其家属王菊英、翟亮与异议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其家所有的位于林州市其林台艾家庄自然村北区73号的自有房屋一套转让给异议人,转让价25万元,并有村民小组组长秦兴旺及中间人张治国见证。当时翟文斌从异议人处收回30万元借据,重新给异议人出具了25万元的房款收据,给付申请人现金3万元,仍欠2万元。后翟文斌将涉案房屋交付异议人,并由异议人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由此可见,该涉案房屋属于异议人个人财产,不是翟文斌的财产,林州法院对该房屋的查封是错误的。现依法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2014)林执字第944号之二执行裁定,并依法予以解除查封。其提供证据材料有: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翟文斌收到李玉江房款25万元的收到条一张;2010年8月6日至2010年8月9日李玉江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申请执行人称,林州法院依法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4)林执字第944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翟文斌位于林州市其林台艾家庄自然村北区73号独院房屋一座,是依法办案。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至今,翟文斌及其家人均未提出上述独院抵债一事。时至翟文斌病故后,林州法院将翟文斌的儿子通知到法院商洽执行事宜时也未提及涉案房屋抵债一事,其只是表示其父债务由其承担。时至2017年6月25日,异议人提出涉案房屋已抵押于他并编造说翟文斌欠其25万元,是天下奇慌。要求:一、依法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二、林州法院依法按照(2014)林执字第944号之二执行裁定继续查封执行。本院查明,原告赵翠莲与被告翟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翟文斌借原告赵翠莲78万元,自2014年10月份起每月偿还10万元,直至付清,偿还时间为每月28日前;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林民立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后被告翟文斌没有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原告赵翠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翟文斌于2016年12月21日因病去世。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4)林执字第944号之二执行裁定:一,查封了被执行人翟文斌所有的位于林州市其林台村艾家庄自然村北区73号的独院房屋一座;二、被执行人翟文斌家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保管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家属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证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6年6月13日询问被执行人翟文斌时,翟文斌认可林州市其林台村艾家庄自然村北区73号的独院房屋一座为其所有,且没有住人,也没有房产证,也没有设定抵押。故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翟文斌名下房屋,并无不当。关于异议人李玉江称,翟文斌将该房屋抵偿于李玉江,双方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而申请执行人不予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应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故异议人李玉江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异议人李玉江可以依法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玉江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党保红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