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相财与被执行人李秀文、王小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相财,李秀文,王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任相财(任尚才),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李秀文,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王小凤,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任相财与被执行人李秀文、王小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辽132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对被执行人李秀文采取拘留措施后交付10000元,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