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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刘震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震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震英,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瑛,局长。再审申请人刘震英因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终3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震英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再审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保存机关,其具有公开该信息的法定职责。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院认为,刘震英向成都市规划局申请公开“成都市中心城区2002年第五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成都市规划局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第70号《依申请公开补充告知书》,告知刘震英收到该告知书起10日内补充描述所需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的具体内容、用途和所需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范围、点位(地址)的详细检索内容,并同时补充提交相关印证材料。一审法院认为该告知行为是程序性行为,对刘震英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刘震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震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震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谢胜山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澄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