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查修永、许翠梅等与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修永,许翠梅,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962号原告:查修永,男,汉族,1977年05月12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许翠梅,女,汉族,1979年06月22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077840104H。法人代表:张玉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文,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光,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查修永、许翠梅诉被告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查修永、许翠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修永、许翠梅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诉讼,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修永、许翠梅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查修永、许翠梅负担。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照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