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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俊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男,生于1977年,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巴中市兴文场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项目工程实际负责人,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姚志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川19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后,被告人李俊不服,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川19刑终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及其辩护人姚志刚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2日以巴州检公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俊犯合同诈骗罪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李俊犯合同诈骗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俊犯合同诈骗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放禄人民陪审员  王风兰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珣何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