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何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同年4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逮捕。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何某伙同周晓华(已判刑)租用钟祥市长滩镇工业园区对面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村民黄某的住房两间,在该房间内放置电子鲨鱼机供他人赌博。2014年10月21日22时许,钟祥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出租屋内现场抓获周晓华以及其他参赌人员,并现场收缴电子鲨鱼机三组、赌资53130元。经钟祥市公安局认定,收缴的三组电子鲨鱼机中双响红蟹捕鱼机一组八台、无品牌捕鱼游戏机一组八台都具有赌博功能,另一组已损坏。2017年4月7日,被告人何某在G1141次列车上被长沙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电子鲨鱼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发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管辖说明,证人汤某、张某、贺某、向某、赵某、马某、康某、周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周晓华的供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方位图,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十台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公安机关一次性现场收缴赌资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三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罗世锋人民陪审员 范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