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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付平俊申请执行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平俊,蔡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46号申请执行人付平俊,男,江西省余干县人。被执行人蔡文龙,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付平俊诉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2901民初19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蔡文龙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给原告付平俊借款人民币2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付平俊自愿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蔡文龙未按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付平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文龙母亲李凤丽将全部执行款25000元及执行费275元交至本院,该款已由申请人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9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