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鲁民与王淑翠、陈文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鲁民,王淑翠,陈文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908号原告:王鲁民,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王淑翠,女,汉族,住李沧区。被告二:陈文魁,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万翔,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明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鲁民诉被告王淑翠、陈文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鲁民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鲁民撤回对被告王淑翠、陈文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鲁民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