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河南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印包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周永全,董智慧,杨淑,李卫,王华,姚慧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楼东2单元1310号。法定代表人:郭沫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40号(1-4层)。法定代表人:申枫,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绿环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原印包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3号2单元5层502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国,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全,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智慧,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淑,女,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女,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普会寺乡普会寺村委后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慧平,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印包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周永全、董智慧、杨淑、李卫、王华、姚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慎重考虑,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南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12元,减半收取3806元,由上诉人河南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