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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禹永伟与穆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永伟,穆昌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391号原告:禹永伟,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穆昌兴,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禹永伟与穆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禹永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禹永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恩武人民陪审员  刘伟康人民陪审员  王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