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为春与陈兴元、陈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为春,陈兴元,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张为春,女,住酒泉市。被执行人:陈兴元,男,住瓜州。被执行人:陈磊,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张为春与被执行人陈兴元、陈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款542150元,诉讼费4210元,执行费7864元,合计554224元。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陈磊自动履行50000元,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满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