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柳富荣与万春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富荣,万春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送审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收到时间审核时间签发意见签发意见收到时间审核时间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89号原告:柳富荣,女,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万春定,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柳富荣与被告万春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柳富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富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柳富荣负担。审判长胡喜兵人民陪审员杨彦兵人民陪审员马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余梦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