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1962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新蔡县人民医院职工,住新蔡县。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新蔡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钱9000元,并打有欠条,双方约定六个月内还钱,但六个月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还钱,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此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7前偿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9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