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9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郭晓丹、金佳妮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丹,金佳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682号原告:郭晓丹,女,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原告:金佳妮,女,200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法定代理人:郭晓丹(与原告郭晓丹系母女关系),女,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存宝,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39—5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江,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了原告郭晓丹、原告金佳妮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彩  凤审 判 员 曹    雨人民陪审员 杨    礼、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佳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