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军利与李雄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利,赵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新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军利与李雄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证券、房产、车管等部门,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新峰除在银行有少量存款,且已被依法冻结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哲 强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王鹏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