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丽、刘梦楠与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刘梦楠,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39号之二申请人:张丽,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天驿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刘梦楠,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天驿小区*号楼*单元***室。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街道办理处。法定代表人:于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婧,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刘梦楠与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内0784民初3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账号为0607036109020155752账户中的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供四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位于额尔古纳市风尚小镇的面积为155.88平方米的15号楼2号门市、面积为155.88平方米的15号楼3号门市、面积为47.54平方米的11号楼27号车库、面积为44.89平方米的11号楼28号车库)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法院冻结其账户内存款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依法应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账号0607036109020155752中的存款200万元的冻结;二、查封被申请人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额尔古纳市风尚小镇面积为155.88平方米的15号楼2号门市、面积为155.88平方米的15号楼3号门市、面积为47.54平方米的11号楼27号车库、面积为44.89平方米的11号楼28号车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丽杰人民陪审员 唐金泉人民陪审员 于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乃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