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秦江洲与马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江洲,马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560号原告:秦江洲,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马国强,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中,男,1955年11月17日生,汉族,荥阳市。原告秦江洲与被告马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