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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姚芳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芳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80号移送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姚芳德,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玉琴 关注公众号“”